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20】206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4-28
施行日期:2020-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七、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且配合管理人接管、移交完整、全部印章、账簿、财产、文书等,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管理人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由破产审判部门移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在收到后五日内在执行办案系统中解除限制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