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复【1987】32号

效力级别: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1987-08-26

施行日期:1987-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一、二两种情况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况的,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法院不应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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