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复【1987】32号
效力级别: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1987-08-26
施行日期:1987-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一、二两种情况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况的,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法院不应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