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11】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1-01-07
施行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