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1998】1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8-01-15
施行日期:1998-01-15
时效性:已失效
(1997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1月15日起施行)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