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1】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1-12-07

施行日期:2001-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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