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18】10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8-06-05

施行日期:2018-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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