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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禁用50公斤以上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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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8日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

为杜绝液化石油气罐事故隐患,条例规定,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罐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向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供应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供应或者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针对商业楼宇的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同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共7章、70条,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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