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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例:将六岁以下儿童单独留在车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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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12月21日,南京市人大发布公告称,《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对待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以暴力方式侵害未成年人身体;以饥饿、侮辱性语言等虐待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身心发育受到不利影响;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等。此外,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应当安排其在后排座位就座。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坐椅。

在学校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罚款、嘲讽、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随意查看、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等。条例还要求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性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性心理,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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