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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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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12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全市共有公共汽车客运车辆5573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222条,2014年客运量达11.24亿人次,公共汽车客运日客流量310万人次,地铁日客流量70 万人次。2013年,沈阳被国家批准为“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城市,使沈阳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迎来快速发展机遇期,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交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出行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城市公交线网数量、结构和布局合理化,有助于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助于推动公交运营体制改革。

《条例》明确,“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私自改道或者越线行驶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另外,《条例》还对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行为、公共汽车运营安全与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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