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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管理条例同一处罚罚款竟相差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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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11月18日上午,由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满堂率领的调研组,与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座谈,征询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围绕与会人员关注的乱摆乱卖、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自由裁量等方面内容,市城管局作出一一回应。《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东莞市政府还将制定《东莞市城市容貌标准》作为《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补充。此外,《东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3个项目,已纳入市政府2015-2016年度政府规章立法预备项目。

自由裁量标准经审查将公布

条例中自由裁量的细化问题备受关注。市司法局研究室主任杨沫认为,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幅度较大,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也不利于执法行为的监管,建议给予进一步细化,以利于规范执法。

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张道新也指出,以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为例——施工单位未及时对施工围蔽设施、广告贴画、临时设置的市政交通设施和临时疏解道路面进行日常管养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人员处罚的自由裁量弹性竟有20倍之差。他以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举例,比如冲红灯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处以20-200元罚款,广东省就统一定为罚款 200元;又比如公安对于行政拘留5天以下、5-10天、10-15天都有具体细化规定。

城管的自由裁量权怎么细化?他建议设立审批权限,分局、市局部门分别给予什么幅度的处罚,减少当事人的异议,这些都写在法规中比较繁琐,建议城管部门可以另制定一个执法细则。

市城管局黄莹科长回应称,市城管局对违反条例的处罚行为有细化的裁量标准。该局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对处罚有具体的细化,经过法制局审查后,将向社会公开。

城管回应条例为何无乱摆卖管理内容

在17日和18日的座谈会上,多位参与立法调研的人员都认为,条例缺少对乱摆乱卖、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内容。黄莹回应,乱摆卖管理是东莞城管领域最复杂最庞大的事项,如果要纳入条例,可能会使该法一时无法出台。

至于未将每一个事项的管理标准都列入条例,主要基于两个考量:一是各个公共服务事项的管理标准一般要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变动进行灵活修改,不列举具体管理标准,可保持条例的相对稳定性。她说,目前东莞已出台的《无照经营超出取缔办法》等文件,已对乱摆乱卖、占道经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此未列入条例范围。

她透露,市政府将制定《东莞市城市容貌标准》作为条例的补充,对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涉及到民政部门职能事项,如何引导其保持市容的洁净,可写入《东莞城市容貌标准》进行补充,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未来东莞还将逐步完成上述八个服务事项的单项立法,具体管理标准留待单项立法进行细化,比如《东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东莞市消防栓管理规定》均已纳入2015-2016年度立法预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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