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5-10-30
施行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法释〔2015〕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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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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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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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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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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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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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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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强制猥亵、侮辱罪 (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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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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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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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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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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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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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组织考试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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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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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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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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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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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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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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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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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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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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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二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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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 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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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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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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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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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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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
|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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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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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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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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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