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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过《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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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条例》强调,土地整治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整治对象多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条例》从土地整治项目的提出、实施到验收,都充分考虑和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条例》明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适宜整体开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依法流转后,可以由社会组织投资经营;投资经营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由县级政府与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投资建设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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