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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规范国防动员细化民用资源征用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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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近日施行的《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对重庆行政区域范围内平时国防动员准备以及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以后的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

在保证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方面,条例对征用程序以及征用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规定担负预备役任务和国防勤务任务人员的权益保障。

“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国防动员工作作出规范,填补了经济与国防建设法治对接上的空白,保障了国防动员建设得以依法推进。”重庆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李元鹤说。

“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确保在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能有效迅速依法实施动员,切实提升国防动员的应战应急能力。”李元鹤认为。

条例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其他物资。

在保证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方面,条例对征用的程序以及征用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进行了细化,规定征用民用资源应当及时向被征用人下达征用通知,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登记并出具凭证。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出具使用、损毁证明。被征用人凭借该证明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申报,经核实后,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补偿。

为了鼓励国防教育相关活动,加强后备兵员管理,条例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了相应规定。

“预备役人员接到征召通知后应及时报到,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必要保障。”李元鹤说,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预备役人员训练期间和国防勤务任务人员执行勤务期间降低待遇,不得以执行预备役和国防勤务为由,与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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