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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妇女权益保护条例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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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建设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保障特殊群体女生的受教育权;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了《沈阳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条例从保障妇女特殊需求、特殊群体女生受教育权、特困妇女健康、禁止对妇女实施家暴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建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妇女自身发展,也影响沈阳市建设文明社会水平的提升,急需从法律层面加以规范和解决。制定此条例,对于解决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妇女事业发展进步,推动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改革成果十分必要。

条例明确了妇联的职责,其中规定,市和区、县(市)妇女联合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保障,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妇女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依法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项资金。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通过对女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权利、作用和发展状况等各个方面数据的统计,可以分析评估沈阳市妇女生存状况、社会地位和社会参与程度,为制定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条例为此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将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性别统计数据纳入指标体系,定期检测妇女发展状况,并作出科学评估。

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

为了保障特殊群体女生的受教育权,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高中阶段家庭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生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关于保障特殊困难妇女健康方面,针对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高发,但对这两种疾病早期发现后,治疗效果显著的特点,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条例还明确了农村妇女的各种权利,其中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资格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费补助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受与男性成员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理由侵害其上述权利。

大型商场应设立母婴室

条例在关于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特殊保护方面也有体现。为了保障妇女的特殊需求,体现对妇女的人文关怀,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

条例规定,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场和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适当区域内设立母婴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女职工更衣室,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公交、地铁、公园、医院、商场、超市、影院等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报案,有关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提供庇护及临时性救助

针对家庭暴力现象,条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组织、团体和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救助、调解,不得拒绝、推诿。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自诉的,持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材料或者律师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查询、复制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经济困难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时,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援助。市和区、县(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需要帮助的经济困难的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利,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相关行政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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