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3-27
施行日期:2015-03-27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为建立较为科学的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市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切实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按照《关于推进北京市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京财农〔2014〕2908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开展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本着“客观公正、科学考量”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考核指标选取和分值分配切合实际,考核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体现公正、公平。通过管理绩效考核,促使区县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查找差距、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调动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积极性,提高建设与管理成效。
第四条 林政资源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由局林政资源处会同计财(审计)处、林勘院、执法监察大队等部门、单位组织开展。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园林绿化工作中的林政资源管理内容。
第六条 每个考核项目采取绩效任务完成考评方式进行。各项目指标及分值分配详见附件。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区县园林绿化局对年度林政资源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并向市园林绿化局报送结果。
第八条 每年10月15日前,林政资源处会同局计财(审计)处、林勘院、执法监察大队等部门单位完成对区县林政资源管理绩效考核。考核可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结果,必要时进行抽查。绩效考核结果形成后报有关部门应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林政资源处和计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