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滁州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3-02

施行日期:2015-03-02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程序,优化登记流程,缩短登记时限,促进登记便捷高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中不减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批权限、不改变原有证照管理方式、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与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向申请者颁发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登记方法。

第三条 三证合一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报、联合审批、一窗发证”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牵头负责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按照部门职责做好三证合一具体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时负责三证合一电子政务服务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系统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 企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登记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登记窗口)递交一套申请资料,填写一份表格,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即可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三证合一系统平台完成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信息传输和全部审批流程,审批办结后,申请人即可在工商登记窗口领取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三证合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商登记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三证合一受理通知书》,及时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三证合一系统平台,进入联合审批流程;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工商登记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工商登记窗口在完成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后,将营业执照信息通过三证合一系统平台传送给质监局窗口,质监局窗口通过本部门的审批系统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批流程,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三证合一系统平台反馈到工商登记窗口。

(三)工商登记窗口将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分别发送给国税局、地税局窗口。国税局窗口、地税局窗口在各自部门的审批系统内完成税务登记证审批流程,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三证合一系统平台反馈到工商登记窗口。

(四)工商登记窗口在三证合一系统平台签发办结通知书后,通过制证功能打印出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五)申请人凭《三证合一受理通知书》或有效证件到工商登记窗口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第七条 对于因企业发展需要外出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载有“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市财政、公安、发改、人社、统计、商务、交通、房产、建设、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招标、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及各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有关手续时,对企业已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应当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 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既可以按本办法施行,也可以按原有各自证照管理方式执行;注销登记按原有各自证照管理方式执行。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之外的其他管理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三证”的年度报告、公示、验证等工作,由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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