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洛阳市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暂行)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洛安委〔201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1-26

施行日期:2015-01-26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推进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现将《洛阳市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暂行)》下发,请贯彻执行。

一、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市政府安委会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伊滨区、龙门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县(市、区)、管委会月、季度、半年、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量化绩效考核。县(市、区)、管委会绩效考核基础分为70分。

月绩效考核分数=基础分+本月加分+本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绩效分数×30%-本月扣分

季度绩效考核分数=(季度3个月绩效考核分数+季度事故加分-季度行政执法处罚扣分)÷3;

半年绩效考核分数=两个季度绩效考核分数平均值;

年度绩效考核分数=四个季度绩效考核分数平均值+试点工作分数。

二、扣分事项

(一)生产安全事故

1.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每起扣10分,每死亡一人扣10分,伤一人扣2分。

2.凡本月和本季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县(市、区)、管委会,排名为本月和本季度最后一名(较大事故每起扣30分,每死亡一人扣10分,伤一人扣2分;

3.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县(市、区)、管委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单位;

4.迟报、漏报事故除按事故和伤亡人数扣分外,每起加扣15分。

5.瞒报事故查证后,除按事故和伤亡人数扣分外,每起加扣30分。

6.根据《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细则(安监系统)的通知》(洛安监管〔2014〕151号)第八条第四款的要求,县(市、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期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等情况通过《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事故统计模块进行填报。未及时填报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情况的,扣3分;逾期填报的扣2分;

(二)上级督导检查或暗访

1.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符合《洛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每处扣1分;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般隐患1处扣1分,重大事故隐患一处扣2分(一个单位原则上每月扣分不超过5分)。

2.上级督导检查或暗访提出明确批评意见,扣2分;

3.上级检查或暗访过程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对县(市、区)、管委会、乡(镇)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已经排查发现,并已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或纳入整改计划,且能在检查发现时提供有关记录资料的,不予扣分。

(三)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

1.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瞒报事故扣分标准处理;重大事故隐患查实一处加扣1分。

2.对交办的核查事项未进行反馈或未按期办理完毕的一次扣1分。

3.辖区内涉及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被市级及以上党报党刊、电视等正规主流媒体负面报道的或发生主流网站、论坛(社区)负面热炒报道的一次扣2分。

4.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事故(事件)处理不到位,被群众或媒体多次(3次及以上)向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举报、反映的,一起扣2分。

5.举报的事故,未在交办后5日内向市安全生产举报中心提供事故核查材料,并加盖县(市、区)、管委会公章的扣2分;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期限内将事故调查材料及政府批复报告正式上报。逾期未书面报告的,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相应扣分。

(四)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的,或者未按照要求参会或参加相关活动的,一次扣1分;未按进度要求完成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的,或未完成市安委会例会安排布置的工作任务的,一次扣2分。

(五)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县(市、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被市安委会及以上相关单位通报,发督查函或约谈的县(市、区)、管委会,一次扣2分。

(六)在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形象提升工作(行风评议、效能提升、优化经济环境等)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名位于县(市、区)、管委会参加单位倒数第一至第五名(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确认),扣5分。

(七)各县(市、区)、管委会每月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列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周报》督办,各县(市)每月至少上报2处,各城市区、高新区、伊滨区管委会每月至少上报1处,龙门园区管委会每季度至少上报1处;各县(市、区)、管委会未按要求完成上报任务的,少报一处重大事故隐患扣1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治理完毕的,一处扣2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处扣5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八)根据《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细则(安监系统)的通知》(洛安监管〔2014〕151号)第八条第五款的要求,各县(市、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案件录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县(市)每月至少1起,各城市区、管委会每季度至少2起,龙门园区管委会每年度至少1起。当季度行政执法处罚案例出现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自身违法)的每一例扣5分,未录行政处罚案例信息的扣2分,应录未录入系统的每件扣1分。

(九)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每起扣2分。

(十)因同一事项同时出现以上扣分情况的,按照最高分值扣分一次,不重复扣分。

(十一)其他市政府安委会认为需要酌情扣分的事项。

三、加分事项

(一)一个季度内辖区未发生与生产活动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管委会在本季度绩效考核时加15分。一个月内辖区内未发生与生产活动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管委会在本月绩效考核时加5分。

(二)一个月内获得市级安委会及以上安全生产表彰奖励(以市级安委会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正式文件为准)的一次加3分。

(三)一个月内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及以上会议(活动)或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交流现场会的一次加2分。

(四)在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形象提升工作(行风评议、效能提升、优化经济环境等)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名位于县(市、区)、管委会参加单位前5名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确认),前五名的加3分。

(五)安全生产信息

一个月县(市)区、管委会内在正规主流媒体刊登播报安全生产信息予以加分(加分总数不超过3分)。

1.在市级及以上媒体:《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洛阳日报》(正版)、《中国安全生产报》、国家安委办《全国安全生产简报》、《安全生产要情》和省级及以上电视台刊登播报安全生产信息的,一篇2分(本项每月最高加2分)。

2.在市级电视台、《洛阳晚报》(正版)、《河南安全》、省安委办《省安全生产简报》等媒体刊登播报安全生产信息的,一篇1分。

3.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河南省政府网站、洛阳市政府网站、河南省安监局网站、洛阳市安监局网站刊登播报安全生产信息的,一篇0.2分。

4.同一网站或不同网站,内容相似,多次刊发的,不重复记分,按最高分值加分。

(六)应对突发事件得力,未被市级及以上党报党刊、电视、网站等正规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或未发生网络负面热炒,并有正规主流媒体报道,且得到上级安监部门认可的一次加3分。

(七)列入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试点示范的年终考核时加2分;

(八)其他市政府安委会认为需要酌情加分的事项。

(九)因同一事项同时出现以上加分情况的,按照最高分值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

四、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一)各县(市)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每月、每季的绩效考核情况在市安委会月例会上进行通报;每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印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并报市委组织部。

(二)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连续两个季度或全年三个季度排名全市后三名的,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资格;全年三个季度排名全市前三名且未出现排名最后一名情况的,年度考核中优先评选为先进单位。

五、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开始施行,原《洛阳市安全生产工作排序管理(暂行)办法》(洛安委〔201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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