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泰安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5年第1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2-06

施行日期:2015-03-15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和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预算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政府投资评审是项目管理、预算安排、投资控制的重要措施,既应当压减支出、节约资金,确保项目投资按预算执行,也应当有效保障项目需要,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财政评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机构)负责具体的投资评审和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进行评审。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资金;

(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装饰装修、信息化建设等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其他投资项目是指大型机械设备购置、大宗器材采购、大型修缮(包括市政维护、城市园林更新绿化等项目),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投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评审机构:

(一)市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二)县级及以下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县(市、区)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三)市级政府性资金与县级及以下地方财政共同投资项目,市级投资50%(含50%)以上的,由市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或委托县(市、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市级投资达不到50%的,由县(市、区)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家、省投资项目的评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评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财政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被评审项目建设成本或财政预算。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前期立项批复、地质勘查、规划设计等准备工作,认真编制项目投资预算方案,为投资评审工作提供准确详实的依据。

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事前做好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可以与相应建设项目一并编制预算方案,也可以单独编制补偿预算方案,报财政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九条 财政评审机构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后,应当征求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有异议的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报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控制与管理,评审意见是财政安排项目投资预算的依据之一。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政府采购,财政评审机构对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土地时,按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核提报收储成本,经评审后作为财政部门拨付收储成本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组织实施,依法依规控制好项目进度、资金支出、工程质量等工作,严禁擅自变更项目规模、标准、施工方式以及其它实质性工程内容,重大变更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评审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完成评审任务,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提供财政评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过程中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

(三)对评审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财政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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