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徐州市预算绩效管理聘任专家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徐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徐财规〔201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1-06

施行日期:2015-02-06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财政改革,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专家行为,充分发挥第三方专家智库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财政部门从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聘任的,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撑,以及聘请独立承担评审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聘任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领域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研究方面,具有领先和较高的水平;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以及综合分析能力;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年满10年,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五)其他条件。

第四条 聘任专家实行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填报《徐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申请表》(附件),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二)专业研究、技术能力和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财政部门组织对申请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颁发专家聘任书,聘任期为三年。

第六条 专家聘任期满后,财政部门根据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聘任期内,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从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或本人提出申请解除聘任的,经由财政部门同意后,不再安排其承担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聘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市级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 受聘专家在承担预算绩效管理中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熟悉、掌握预算绩效管理政策、法规及制度等;

(二)了解、掌握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政策依据、业务、资金管理等基本情况;

(三)实地到部门、项目现场收集相关材料、数据等进行查证、勘验;

(四)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质询、评审评价,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合理获得委托方支付的聘用报酬;

(六)其他权利。

第九条 受聘专家在承担预算绩效管理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工作中应遵循客观、中立、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二)按规定独立完成承担的工作;

(三)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有提供咨询、提出建议的责任;

(四)遵守保密纪律。对涉及的部门、项目等信息,以及评审结论和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同意,不得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讲义及其他形式擅自对外披露、泄露;

(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在工作中不得谋取、不得接受不当利益;

(六)自觉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调研、研讨等活动,自愿接受聘任资格核查,及时报备个人单位、联系方式等变动情况;

(七)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部门受聘专家承担工作时,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预算绩效评价项目的相关部门或相关第三方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预算绩效评价项目的相关部门或相关第三方的职工或顾问的;

(三)与预算绩效评价项目的相关部门或相关第三方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四)与预算绩效评价项目的相关部门或相关第三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评价的。

确认受聘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有关部门可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专家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应事实证据。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决定相关专家回避。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需要聘任专家的,应结合部门、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和协商等方式,在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管理库中选择不同类型的专家。

第十二条 聘用专家费用列入同级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受聘专家在承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解聘,并通报所在单位。

(一)不能胜任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安排工作的;

(四)擅自披露、泄露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或材料的;

(五)私自收受有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违反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聘任专家,执行本办法。各区预算绩效管理聘任专家,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5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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