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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12-10

施行日期:2014-12-10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14〕29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同政发〔2014〕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市考核工作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审计、统计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区)和开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含泉域岩溶水地下水利用量)、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重点区域地下水位控制或超采区压采量、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期末考核在期末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于每年2月中旬前报市水务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第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市考核工作组根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结合对各县(区)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市水务局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吿。

第十一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吿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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