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韶关市河道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韶府令第1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8-14

施行日期:2014-08-14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滩地、护堤地)。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管理、保护、治理、利用河道,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维护和发挥河道防洪、输水、蓄水、供水、航运和生态景观等功能,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按水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河道清障、河道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水环境、水工程、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污染损害水环境、破坏水工程及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七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设计洪水位根据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的城市等级和乡村防护区等级的防洪标准确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文监测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堤防两侧的护堤地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北江干流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米;

(二)浈江、武江、新丰江、滃江、南水、锦江、墨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一般城镇或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米;

(三)其他堤防的护堤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九条 北江、浈江、武江、新丰江、滃江、南水、锦江、墨江干流的堤防安全保护区为堤防护堤地外坡边界向外延伸30—50米,具体范围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等条件确定。

第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是:

(一)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护堤地,保护范围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二)水闸(含拦河坝),管理范围为大型水闸的上下游各500米、两侧各50米,中型水闸的上下游各300米、两侧各30米,小型水闸上下游各200米、两侧各20米。上下游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1倍。

(三)桥梁,保护范围为上下游各1000米。

桥梁的禁止采砂范围是:特大型桥梁为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桥梁为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桥梁为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四)渡口,保护范围为上下游各200米。

(五)过河光缆电缆、管道,保护范围为上下游各100米。

(六)水文站,北江、浈江、武江、新丰江、滃江干流的水文站保护范围为水文监测河段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道的水文站保护范围为水文监测河段上下游各500米。

(七)供水工程取水口。河道内的工业生活供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为上游不少于1000米、下游不少于100米,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少于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少于100米。取水口的具体保护范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韶关市区、各县(市)县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省政府《关于韶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358号)文件执行。经论证有调整的,以调整的文件为准。

(八)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导航助航设施等,保护范围为其周围30米。

(九)北江、浈江、武江、新丰江、滃江、南水、锦江、墨江干流的自然河岸或护岸,保护范围为从两侧基脚起20米。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划分为省管河道、市管河道、县管河道。

省管河道是指从韶关市区三江交汇处起至与英德交界处的北江河段。

市管河道是指武江、浈江的主河道。具体起止河段是:

(一)武江,从乐昌市的富湾电站(昌山电站)拦河坝起至韶关市区三江交汇处;

(二)浈江,从南雄市的三枫闸坝起至韶关市区三江交汇处;

(三)上述河道一级支流汇入口200米以内河段。

县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禁止侵占河道滩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服从江河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权。

第十四条 河道的日常管理和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并直接查处重大的水事违法行为。

对省管河道、市管河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其中的重点河段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排污口)、景观、厂房、仓库、房屋等涉河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航道整治、挖筑鱼塘(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一)省管河道,以及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地级市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市管河道,以及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县(市、区)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县管河道,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疏浚清障、淘金、爆破、钻探、打井、考古发掘、开采地下资源等作业项目以及其他临时性占用河道的活动,由河道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在河堤上设置或书写广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厂房、码头和其他设施,属永久性占用河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临时堆放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养鱼网箱、简易搭建等,属临时性占用河道,必须服从防洪安全管理和有关法规规定。临时性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在申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时,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基坑开挖及弃渣堆填等内容。

建设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所在河段的河道清障计划。

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计划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涉及航道的,还应向航道主管部门报告。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情况、工程位置和界限、防护方案和施工期限、施工期防汛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活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有河道弃渣清理方式、履约保证金的缴交、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跨县(市、区)河道在边界上下游各1000米内,以及县(市、区)以河道中心线为界的交叉河段,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航道整治工程以及采砂作业。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水工程、航道设施、水文监测设施以及跨河桥梁、临河建筑物、过河电缆光缆等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和影响河道防洪、供水、航运等功能发挥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河道水面、河滩地、堤防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军事、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兴建的公路、桥梁、码头,航道部门进行航道建设和养护、设置导航助航设施,免交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河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二十五条 征收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堤围防护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项目标准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出省定征收标准范围内制定。

第二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专款用于河道的日常监察管理和河道堤防的维修养护及规划、技术研究。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堤围防护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二十八条 堤围防护费申报缴交的期限与流转税申报缴交的期限相同。缴费人在申报缴纳流转税时,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堤围防护费。

第二十九条 韶关市区的堤围防护费代征手续费为当期征收堤围防护费总额的5%,用于征收以及法规政策宣传等方面的费用开支。

县(市、区)的堤围防护费代征手续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商定。

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于每季度终了后8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堤围防护费实收情况季度报表、年度报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堤围防护费专款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其中包括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更新改造和加固达标,以及堤防(包括机电排灌)管理单位正常的运行管理开支。堤围防护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制订,并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堤围防护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不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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