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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见义勇为物质奖励标准拟翻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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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现行《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出台实施10年后,重新制定的《河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7月22日提交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中对见义勇为物质奖励标准拟翻番,最高可达10万元以上。

与现行条例相比,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大幅提高物质奖励标准,由原来的省级奖励5万元以上、市级奖励两万元以上、县级奖励5000元以上,提高到现在省级奖励10万元以上、市级奖励5万元以上、县级奖励1万元以上。

河北省综治办常务王副主任表示,目前省级仅有“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在实际评定中,因事迹的典型程度和影响力不同,一个称号不能准确定位见义勇为行为,因此,《条例(草案)》拟增加“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6万元以上奖励。

此外,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还对见义勇为者子女教育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草案)》提出, 因见义勇为行为死亡、致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时,给予适当降分录取。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行为死亡、致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省属及以下高等学校时,给予适当降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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