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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拟修订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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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山东省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近日继续审议《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修订草案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地域特色的传统村落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的,最高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对举报制度作出了设计: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修订草案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生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禁止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禁止刻划、涂污;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等行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据悉,现行办法缺少对传统村落、乡土建筑等的保护。修订草案要求市、区县政府保护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地域特色的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促进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新发现和保护价值待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区县文物部门登记公布为文物暂时保护单位,参照同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修订草案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的,应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采取保护措施。

修订草案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研究开发文化产品,建立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物行政部门、国有博物馆等文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据了解,针对现行办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过于简单、责任条款和违法行为不对应的现象,修订草案设定了处罚条款。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齐国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市或者临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耕作深度超过40厘米的,由市或者临淄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变耕作方式,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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