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十堰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07]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11

施行日期:2014-01-11

时效性:已失效

为认真落实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实行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十政发〔2007〕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防止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政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城区全面落实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实行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十政发〔2007〕6号)要求,坚决遏制违反“限时禁点”规定的行为,实现十堰城区烟花爆竹安全有序燃放。

二、任务与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实行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在规定的非燃放时间段内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情况;实现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17天内,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无违规燃放情况,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不发生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有影响的案件、事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化十堰城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综治办、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综治办、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民政局、卫生局、文体局、林业局、交通局、教育局、环保局、住建委、综合执法局、房管局、供销社、消防支队、张湾、茅箭、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十堰城区安全燃放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成员单位要明确联络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禁鞭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工作职责

市综治办: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协调、督导工作,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

市公安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手续、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核;对十堰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部位组织摸排;制订燃放烟花爆竹社会公共秩序治安控制方案;依法查处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线路的监管。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资质的审验工作;配合安监部门在制定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零售网点设置方案时提出治安建议;配合质监等部门确定十堰城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配合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宣传。

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研究提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提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及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的意见;设计、制作和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安全准入标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制订并落实因经营烟花爆竹引起的突发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配合质监等部门确定十堰城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工作;组织媒体和有关部门发布有关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市工商局:负责对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依法查处门店零售经营者无营业执照经营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市安监、公安等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提出十堰城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进行相应的抽查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开展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资质管理和交通的安全管理。确认和审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指导督促交通运输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车、船的宣传和管理;制订交通运输工具、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指导督促长途汽车站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市供销社:负责组织烟花爆竹的市场供应;制定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协助确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照规定落实烟花爆竹货源;制订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作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相关宣传资料和安全燃放指南。配合相关部门制订零售网点设置方案;配合质监等部门提出十堰城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配合安监、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和运输管理。负责将各执法部门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运至指定地点统一储存,并协助公安机关集中销毁。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落实中小学校等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对中小学生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市住建委:负责对建筑市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管理、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依法依规燃放烟花爆竹。

市环保局:负责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环境监测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督促落实城区墓地、殡仪场所禁鞭工作,指导社区抓好住户日常禁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居民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工作。

市文体局:负责督促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周边、歌舞娱乐场所等处安全燃放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劝阻、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督促落实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的保护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落实公园、广场等供市民休闲的公共场所的禁放等工作;负责管理占道、出店、游动摊贩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门前“三包”对燃放烟花爆竹废弃物的清扫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依法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建筑消防审核,加强春节期间重点防火部位的监督检查。配合安监部门在制订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方案时提出消防建议。

张湾、茅箭区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好街办、社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管控、处置工作,进一步深化落实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实行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积极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限时禁点”燃放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城区各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开展烟花爆竹“限时禁点”安全燃放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市民的禁鞭意识,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宣传部门要组织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滚动刊播禁鞭宣传内容,进一步扩大宣传面。每年元月中旬,十堰城区要组织一次禁鞭集中宣传周活动。其中,在六堰广场、文化广场、青年广场、新建小区、开建封顶楼盘、宾馆饭店等重点地段,要悬挂设立警示标语、条幅。环保部门要以减少环境污染为主题,公安消防部门要以防止火灾为主题,卫生部门要以避免人员伤亡为主题,工商部门要以合法经营为主题,综合执法部门要以“四城联创”为主题开展宣传活动。市教育局要在每年中小学校放寒假前,对全市中小学生开展禁鞭教育,号召广大中小学生在禁鞭时间段内不买鞭、不放鞭。市房管局要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在各居民小区开展禁鞭宣传。

(二)部门联动,堵源截流。公安、安监、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对违禁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组织安监、工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城区所有烟花爆竹销售企业或个体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督促广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禁鞭时段不储存、不销售烟花爆竹,对发现的违禁行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要履行人口管理、房屋管理、交通管理等职责,注意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管部门要结合“三品”查控工作,严密查控违禁运输、携带的烟花爆竹。

(三)合理布局,严管销售。市安监部门要严控零售许可数量、销售许可期限,监管批发厂商不得在禁鞭时间段内将烟花爆竹销往十堰城区。春节、元霄节燃放后,要督促批发企业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进行回收。严禁城区内各超市、集贸市场、个体商店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查处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和门店。

(四)上下联动,强化控制。春节前,城区要以街、乡、镇为单位,以公安部门为主,组织安监、工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基层参加,成立执法小分队,集中开展禁鞭执法工作。对市委、市政府等首脑机关、交通干道沿线和居民集中居住区,由所属地域政府组织力量,实行重点检查。对发现尚未燃放的要及时制止,责令停止燃放;对违法燃放的,要及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法收集固定证据,为依法打击处理作好准备。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一名禁鞭工作信息联络员,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到区公安机关后,统一上报市禁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112170,联系人:王智),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综合执法等执法部门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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