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29
施行日期:2003-07-29
时效性:已失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特对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经济开发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对象与形式
鼓励全市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除教育、卫生外),通过带薪离职、停薪留职、辞去公职等形式,直接参与农业经济开发。
二、经营的范围
(一)创办、领办、租赁、承包农产品加工企业;
(二)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流通;
(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科技开发、技术示范、信息及涉农中介服务活动;
(四)创办科技服务实体;
(五)受聘到县(区)级以上认可的农产品龙头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生产经营活动。
三、优惠措施
(一)自愿从事农业经济开发的,可带薪离职5年或停薪留职10年。
1.带薪离职或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由单位实行跟踪量化考核,无违纪违法者,达到预期工作目标,视为称职(合格),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2.带薪离职从事农业经济开发满5年和停薪留职满10年,经考核合格,本人要求回单位工作的,原单位给予安排工作;带薪离职者从事的行业起步好,带动面广,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带薪离职5年;本人要求长期继续从事经济开发的,可办理辞去公职手续。
(二)自愿辞去公职从事农业经济开发的,按批准当月的工资总额一次发给5年的工资。
(三)对创办、领办或从事农业个体私营经济,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县(区)分别给予奖励。
(四)科技人员以技术、信息、资金等方式入股参与农业经济开发的,可按股权参与收益分配。
(五)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业余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四、管理办法
(一)带薪离职从事领办、创办种植业、养殖业者,其创办、领办产业必须是规模经营或是名、特、优、新、稀有产品,并逐步达到国家绿色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种植或养殖规模必须带动10户以上农户有较大的增收。申报、考核时,须提交带动农户花名册。
(二)带薪离职从事加工、流通企业的,其加工、流通的经营内容必须以保山市范围内所生产的农产品初级原料为基础,进行加工和流通,年加工量或销售额分别达到100吨或10万元以上
(三)带薪离职或停薪留职从事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科技开发、技术示范、信息中介服务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得从事两杂种子、化肥、农药经营活动。
(四)带薪创办种植、养殖、水产科技示范推广基地,必须有较高科技含量,必须是能展示较新技术水平的种子、种苗的引、繁、育基地(园)。基地面积不少于10亩,年供种子、种苗分别不少于50公斤、5万株。
(五)对按规定从事农业经济开发的带薪离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实行年度跟踪量化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备案。考核不合格的,可从考核下月转为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满5年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按辞去公职处理;带薪离职满5年不回原单位工作也不办理延长手续的,按辞去公职处理。停薪留职满5年,要求回原单位上班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回原单位聘任上班。
(六)如不按上述(一)一(四)项规定从事农业经济开发,在年度考核中视为不合格人员,由单位扣回带薪离职期间的工资,根据本人意愿,可从下月起转为停薪留职,或回原单位上班,对回原单位工作者,须降低一档职务工资。
五、报批办法
带薪离职、停薪留职、辞去公职从事农业经济开发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事部门审批。
六、其他事项
(一)带薪离职、停薪留职的人员在离职、留职期间应占单位的编制数。
(二)工商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税务部门应积极办理征免税手续。
(三)停薪留职人员,财政不再向所在单位下拨其工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财政按规定拨付。
(四)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3年7月29日
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