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固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0-09

施行日期:2013-11-20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提高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固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债资金等财政资金;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或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施工图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对招标控制价审计进行监督。

第七条 审计部门实施招标控制价审计,应当择优公开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具有与招标控制价审计事项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的范围

第八条 凡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上或经市政府批准采取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

在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将工程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送交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未经审计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安排招投标,财政部门不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招标人不得支付编制费用。

第三章 审计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根据下列依据实施:

(一)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标准。

(二)现行的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

(七)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说明是否完整;采用的价格是否合理。

(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相符合。

(三)综合单价确定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四)措施项目内容和计算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依据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措施清单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组织文件编制。

(五)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及总承包服务费等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具体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

(六)规费和税金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招标人完成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后,向审计部门提交招标控制价审计报告。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造价控制,单项工程变更量在20万元以上的或总价款变更超过10%的,应当在变更前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需送审下列资料:

(一)招标控制价审计申报表;

(二)项目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批复文件;

(三)工程施工图纸(含CAD电子版)、设计变更说明;

(四)招标文件(含电子版)、工程类别确认书及相关资料;

(五)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

(六)图形算量及钢筋算量(含电子版);

(七)采用的材料价格来源(主要指参照市场价的材料)、组价明细单;

(八)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九)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协议书;

(十)其他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程序,具体如下:

(一)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时,须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在开标5个工作日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招标人意见。招标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门应根据招标人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并提出审计意见并加盖“审计定案”章后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评标依据。

(二)招标人应根据审计意见书对招标控制价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报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可安排招投标。

(三)招标人应及时将招标答疑阶段出现的重大或特殊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和设计、招标代理、招标控制价编制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配合做好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工作。招标人应当及时提供与项目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招标人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控制价的金额误差率超过规定取费范围±3%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年内两次编制控制价的金额误差率超过规定取费范围±3%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审业务。误差率超过规定取费±5%的,招标人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误差率超过规定取费±10%的,招标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根据性质追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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