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龙岩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30

施行日期:2014-04-30

时效性:已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和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及市政府与省环保厅签署的《龙岩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持之以恒推进生态市建设,巩固拓展生态优势,围绕“确保体制改革有突破,确保主要指标全面完成,确保环境短板有提升,确保民生环境问题有改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改善和提升,中心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5%以上。努力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在化工、印染、造纸、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到2015年,基本淘汰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龙雁新区通过坑口火电厂技改加大集中供热覆盖区域,集中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全面淘汰;蛟洋工业集中区利用瓮福紫金磷酸磷铵自备热电站实现集中供热;西气东输三线及海西天然气管网辐射区域工业燃煤炉窑同步完成“煤改气”工程;新建工业炉窑建设项目原则上规划布设在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辐射区域。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龙岩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含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含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县(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含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神华电厂、华电(漳平)应加快实施炉外脱硫技改,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瓮福紫金自备电站湿法脱硫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设投运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有色金属冶炼窑炉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

  强化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加强循环流化床锅炉、新型干法水泥旋窑脱硝设施运行管理。神华电厂、华电(漳平)、瓮福紫金循环流化床锅炉稳定低氮燃烧,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无法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炉外烟气脱硝设施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03),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其中华润水泥(龙岩、雁石、永定)、龙麟3线、漳平红狮1、2线、塔牌水泥1、2线、国产实业等4000吨/日规模及以上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60%以上;春驰、蓝田、龙麟2线、新丰1、2线、闽福建材1、2线、华润水泥(曹溪、漳平)等4000吨/日规模以下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50%以上。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经贸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牵头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提前一年,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发改部门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2014年底前全市完成淘汰水泥机立窑,6300KVA以下铁合金矿热炉,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和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等落后产能工作。同时,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关闭取缔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的非法小造纸厂。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扩)建工业项目所需排污总量指标,应从区域内工业、生活减排新增削减量中调剂,优先使用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排污总量指标;对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的造纸、印染、建材、火电等行业,原则上应在企业或行业内调剂。

  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全面推进试点工作,运用好排污权交易机制推进污染减排。在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交易,达到排污权的优化配置,借助经济手段促进总量减排,增强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减少排污总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控制新增总量,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批所需要总量,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燃煤发电机组要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他通风设备、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限时完成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在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强化扬尘监管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组织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控制区范围,严厉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

  强化工程施工扬尘监管。市住建局要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建筑物拆除等施工现场的监管,推进绿色施工,实行全封闭施工,防止扬尘污染。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硬质封闭式围板或围墙,禁止在施工工地围板或围墙外施工作业或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废弃物和渣土;加强施工场地施工材料以及废弃土堆场的管理,物料堆存场地、工地道路应实行地面硬化,物料堆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等防尘措施,建筑废弃物、渣土等应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工地场内设采取临时性密闭堆放、经常性地洒水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工地内应当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冲洗干净后出场;禁止凌空抛掷物料、建筑废弃物、渣土等,拆除脚手架应当采取洒水措施。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墙面拆除或钻孔、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市住建局要加强城市道路的清扫,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清扫时应洒水保湿;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物料、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并合理安排运输车辆的运行路线及时间,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封闭遮盖措施,冲洗干净后进出场,严厉查处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行为;渣土运输车应在2014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行。

  推进物料堆场扬尘的综合整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各物料堆放场所的所在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管,逐步清理整顿中心城市建成区内物料及废弃物堆存场所,取缔关闭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石灰、渣土、沙石及煤矸石、烟灰、炉渣等物料、废物堆放场所;取缔关闭中心城市建成区内小堆场、小作坊、小加工、小回收、小煤球场等“五小”场所。对确需在中心城市建成区内堆放的,需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并采取在边界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场地地面硬化等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保留的大型煤堆、料堆场所应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其他经批准的煤堆、料堆场所应在2015年前全部采用覆盖、遮挡、自动喷淋洒水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禁止露天晾晒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废弃物。电厂、水泥、煤炭发运或煤台及其他大型物料堆放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2)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市住建局要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加大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力度,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强裸露地面的绿化,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单位的裸露地面由单位负责,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物业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完成,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裸露地面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3)强化工业和矿山污染源整治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产生大气污染的工业项目,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转产或关闭。规划区内水泥、石灰等建材生产企业,必须采取除尘设施,石灰石、熟料、灰粉、煤炭等堆存区,应相对封闭,生产区应经常洒水保湿;规划区内石板材加工、饲料加工、木材竹制品家俱加工等易产生烟(粉)尘企业,应采取防治烟(粉)尘污染措施,禁止店外或露天打磨、抛光、粉碎、筛选、锯材等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新建露天开采矿山企业,现有矿山开采企业应采取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弃渣场、矸石场及渣土场应及时绿化或覆盖塑料网,开采区应采取边开采边喷淋洒水等措施。

  (4)加强餐饮业油烟煤炉污染整治

  各级政府应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所在乡(镇、街道办)、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对重点区域、街道餐饮业分期分批进行污染整治,逐步创建油烟污染控制区,督促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或餐饮业污染治理一体机。加强餐饮服务业项目的环评审批,合理规划餐饮服务业的布局;强化餐饮业煤炉改气的引导,减少餐饮服务业煤炉渣(灰)的污染。禁止店外或露天烧烤,店内从事烧烤等餐饮经营活动的,应按环保要求设置油烟集收排放设施,并经处理。

  (5)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农业、环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日常监管和检查,禁止在田间、林带等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沿线、风景名胜区、城市郊区、机场周边等重点区域焚烧秸秆。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设立宣传栏、宣传点张贴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有关政策法规、秸秆焚烧的危害性,以及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等,增强群众秸秆禁烧的守法意识,自觉利用掌握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妥善规范处理好农作物秸秆,保护好生态环境。

  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利用乡(镇)、村联络员网络,及时收集和反馈各地秸秆焚烧情况,构造上下联动机制;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农业、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的现场督查。农业部门要加强引导,积极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对有条件的地方要鼓励开展以秸秆还田为主的秸秆综合利用试验、示范工程建设,包括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留高茬直接还田,旱地、园地秸秆覆盖还田,秸秆堆肥、沤肥还田,秸秆过腹还田,以及秸秆气化、秸秆压块、秸秆栽培食用菌等技术,逐步形成以秸秆直接还田为主,秸秆堆沤、气化、压块和栽培食用菌等为辅的综合利用格局,以达到提高秸秆利用率,变废为宝的目标。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城市(县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优化城市(县城)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逐步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限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注销,公告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加强路面巡查。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市环保、经贸、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4年1月1日起,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所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禁止在“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通行;同时,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所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禁止在“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通行”。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到2015年底,龙岩市中心城市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外辖区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所有载货汽车、挂车和“出租转非”、“营转非”、“教练转非”以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入手续,除以上车型外,申请转入龙岩市的其他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Ⅳ排放标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转入登记业务申请。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公安、财政等部门应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执行工信部颁布的行业准入条件,针对我市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钢铁、水泥、铁合金、多晶硅、铜冶炼、有色金属矿山、煤矿、稀土等)发改、经贸部门要严格控制审批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市辖区外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进入我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贸、发改部门要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认真组织实施“退城进园”,加强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集中度。

  3.压缩过剩产能。经贸、环保、安监部门要加大能耗、环保、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对无法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节能环保标准要求、尚未列入淘汰落后的“两高”行业,应加强监督落实有关强制标准。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除已核准或协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水泥旋窑生产线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水泥生产线。

  4.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要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科技部门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及其成套设备研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

  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环保、经贸、发改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推进钢铁、化工、水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钢铁、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实施产业链链接延伸、物料闭路循环、能源梯级利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园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5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2.2%。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应向国家申请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发电机组。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加快海西天然气二期管网和西气东输三线干线福建龙岩段建设,要积极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研究落实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措施,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区域可应用先进的水煤浆替代燃煤技术。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到2015年,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39%。

  5.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起,全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各地要贯彻执行《福建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闽政〔2013〕56号),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结合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和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开展龙岩市城市环境规划和各县(市、区)环境规划的修编工作;开展生态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按修编的环境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调整产业布局。

  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发改等部门要组织编制各类产业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按环评报告提出的优化调整布局建议,对规划进行修编。发改、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划布局要求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全市新建火电、钢铁、水泥、有色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全市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各地要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等重点产业发展和布局。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及上风向区域不得新上大气污染企业,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化工、冶金等产业应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的区域布局。钢铁、建材等行业以调整结构、技术升级为主,逐步引导产业向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中心城市及各县(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关闭、搬迁、改造,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

  财政、税务、经贸、发改、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

  物价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政策。

  经贸、发改部门要引导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标工作。

  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配合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拓宽投融资渠道

  各地要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节能环保行业企业通过上市或进入银行间市场发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

  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二)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1.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快实施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各级环保部门应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

  各级环保部门应设立环境信息中心,落实专职人员和经费,确保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建设任务专人负责,全面完成。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委托运营费用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国家、省环保部门公布的国、省控企业名单予以增减。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每天公布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严格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1.分解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省下达的可吸入颗粒物改善指标和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以及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责任人,确保可吸入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每年初由市环保局牵头对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于2014年6月前完成本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气象干预、停办大型户外活动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方案。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当地政府要按照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出现原因、污染程度、污染方位、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市环保局。

  (五)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我市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3.强化企业施治。企业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力争“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切实落实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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