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淮南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9-29

施行日期:2013-09-29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明确标准、突出重点、区报市审、以区为主、规范常态”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建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建设,促进城市发展、环境优化、形象提升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淮河以南四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小街小巷、排水、公共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园林、苗圃、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清运、街道洒水、扫雪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市政路灯、公共消防设施等维护。

第四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总体部署,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审批程序下达年度预算支出指标。

第五条 城建专项资金由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每年制定的项目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以区为单位,每年3月底之前,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安排预算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市财政部门结合市政设施维护需要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城建专项资金评审后按以下程序执行: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市长审批。

第七条 城建专项资金中正常维护性支出,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确定金额,按下列程序拨付给项目单位:

属于工程类项目资金支付的:一是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项目,依据经验值和实际工程量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进行招标后,工程进度款按照审计部门审定价款的30%拨付;工程竣工后,由项目申报所在区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重点工程局等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审定价款的6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二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申报所在区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重点工程局等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据经验值和实际工程情况,拨付审定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

属于零星项目资金支付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一季度一抽查、半年一评估、一年一审计的方式,依据经验值和项目实际情况拨付资金的95%,其余5%作为保证金,一年后支付。

对50万元及以上项目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定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城建专项资金中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依据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同时,公开资金项目信息。

第八条 所有使用城建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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