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衢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11

施行日期:2014-04-11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及市西区管委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等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及市西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及市西区管委会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三)综合考核。考核组根据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及市西区管委会的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四)报批与通报。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当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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