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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08

施行日期:2014-01-08

时效性:已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公平分配机制,增强财政性资金存款在各商业银行之间分配的透明度,确保存放在各商业银行的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和增值,并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各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综合评估的原则。

(二)实行存贷挂钩、贡献优先、支持发展的原则。

(三)保证支付顺畅、确保安全、高效运行的原则。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贡献度指标体系(90分)。

1.存贷比指标(10分)。

(1)期末存贷比(5分)。

(2)当年新增存贷比(5分)。

2.贷款规模、增量和增速指标(50分)。

(1)贷款总指标(15分)。

A.期末贷款增长率(5分)。

B.当期贷款增加额(5分)。

C.期末贷款余额(5分)。

(2)小微企业贷款指标(10分)。

A.期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4分)。

B.当期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3分)。

C.期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分)。

(3)政府性项目贷款指标(15分)。

A.期末政府性项目贷款增长率(5分)。

B.当期政府性项目贷款增加额(5分)。

C.期末政府性项目贷款余额(5分)。

(4)涉农贷款指标(10分)。

A.期末涉农贷款增长率(4分)。

B.当期涉农贷款增加额(3分)。

C.期末涉农贷款余额(3分)。

3.地方财政收入指标(20分)。

(1)期末地方财政分享收入增长率(10分)。

(2)期末地方财政分享收入总额(5分)。

(3)当期地方财政分享收入增加额(5分)。

4.贷款利率优惠指标(10分)。

贷款利率优惠率(10分)。

(二)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10分)。

1.客户服务满意度指标(5分)。

2.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量指标(5分)。

(三)差错率指标体系(扣分指标)。

1.代理业务差错率指标(每发生1次差错扣0.5分,10分封顶)。

三、评价方法

贡献度指标和服务质量评价指标的评价通过对各项指标进行排名,再对应《衢州市市级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指标名次分值表》的指标名次分值进行计分。贡献度指标评价得分为贡献度各项指标名次对应的分值之和,服务质量指标评价得分为服务质量评价各项指标名次对应的分值之和。客户服务满意度指标得分由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一次《衢州市市级商业银行客户服务满意度调查表》问卷调查,并按得分名次计算分值。代理业务差错率指标为扣分指标,依据商业银行代理业务当年发生的差错次数确定。

某商业银行总得分=某商业银行贡献度指标评价得分+服务质量指标评价得分-代理业务差错率扣分。某商业银行考核得分比重=某商业银行考核总得分÷各商业银行考核总得分之和×100%。

四、激励办法

(一)奖励的财政性存款资金来源。一是年初政府非税收入银行存款余额的20%,即从各商业银行期初财政性存款中划出20%用于重新分配。二是从各商业银行年末财政性存款比年初财政性存款的增量中划出50%用于重新分配,没有增量的不划出。

奖励的财政性存款资金总额=年初政府非税收入银行存款余额的20%+各商业银行年末财政性存款比年初增量的50%。

(二)商业银行应得财政性存款计算。某商业银行考核应得财政性存款余额=该银行年初财政性存款×80%+该银行年末财政性存款的增量×50%+该银行年末考核得分比重×奖励的财政性存款资金总额。该商业银行年末财政性存款余额-该商业银行考核应得财政性存款余额大于0的,则为财政性存款调出,差额部分为调出金额;该商业银行年末财政性存款余额-该商业银行考核应得财政性存款余额小于0的,则为财政性存款调进,差额部分为调进金额。

例:A商业银行年初财政性存款余额为5亿元,年末财政性存款余额为6.5亿元,考核得分比重为7%,奖励的财政性存款资金来源总额为3.5亿元。

计算:A商业银行考核应得财政性存款余额=5亿元×80%+1.5亿元×50%+3.5亿元×7%=4.995亿元。A商业银行年末财政性存款余额-该商业银行考核应得财政性存款余额=6.5亿元-4.995亿元=1.505亿元,则该商业银行调出财政性存款1.505亿元。

(三)对新引进并在市财政局开立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商业银行,营业期满1年后可参与本办法评价,上年度数据不完整的按月度数折算成全年数据再计算同口径指标进行评价,相关的全年各项指标值=某项指标经营期累计数÷经营期月数×12个月。

(四)对纳税总额、贷款余额、存贷比、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涉农贷款余额5项指标当年均下降的商业银行,自次年起取消在该商业银行的财政性定期存款业务和考核评价,直至该商业银行以上5项指标均比上年有增长,方可恢复该商业银行的财政性定期存款业务并继续参加考核评价。

(五)商业银行在1年内发生2次压票行为或发生1次压票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压票造成收入未入库影响财政收入增长指标未达上级考核要求的),直接调减该商业银行的财政性存款2000万元至5000万元;发生3至4次压票行为的,直接调减该商业银行的财政性存款5000万元至8000万元;发生5次以上压票行为的,调出该商业银行全部财政性存款。调出资金作为奖励的财政性存款资金来源之一。

五、评价对象及范围

(一)评价对象:衢州市区代理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

(二)列入评价的财政性资金范围:市级所有政府非税收入。

六、评价组织及评价职责分工

(一)建立评价组织。成立市级商业银行评价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人行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评价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市地税局负责评价商业银行的地方财政分享收入;市人行负责评价各项贷款以及贷款优惠利率等指标数据;市国资委和市金融办负责评价有关商业银行的政府性项目融资贷款余额等数据;市财政局负责评价服务质量指标体系中的客户服务满意度指标、代理业务差错率指标、代理政府非税收入及其他资金业务量指标等,并汇总各部门提供的评价数据和计算各项指标分值,提出奖惩建议方案提交市级商业银行评价小组审定。

(三)评价时间。每年评价一次,次年1月底前各部门分别向市级商业银行评价小组提供相关评价结果进行汇总。

七、奖励实施

根据市级商业银行评价小组审定后的评价结果,由市财政局具体实施财政性存款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即财政性存款的调增和调减。对财政性存款调减的商业银行账户活期余额不够的,则动用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未到期的,则延缓到定期存款到期后调减;对财政性存款调增的商业银行因奖励的财政性存款资金延缓到位的,则确保奖励调增的财政性存款定期半年。

八、附则

(一)地方财政分享收入指标:指商业银行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及地方分成收入形成的市级地方财政收入。

(二)贷款(贷款规模、贷款增量、贷款增速)指标:均指在市区的统计口径,含两区但不含县(市)统计数据。

(三)政府性项目贷款指标:指市级的政府项目贷款统计口径。具体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国资委、市西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市直国有投资公司(单位)承担的政府项目融资等。

(四)贷款优惠利率:指各项贷款利率的综合优惠率。

(五)本办法所称增长率均为和上年同口径比,所称增加额均为和上期同口径比。例如:本年贷款增加额=年末贷款余额-上年末贷款余额。

(六)增长率指标中凡是基期指标为“0”的,本期发生的,该指标分值按第1名分值计算;凡是评价期内评价指标值为“0”的,则该项指标不得分。名次相同,指标相同,则分值相等。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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