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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立法清理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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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日前,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滁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立法要求政府加大对市本级园区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对2013年12月31日前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将征收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的,将被依法收回。

  据滁州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负责人介绍,土地闲置的概念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权人没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发。造成土地闲置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政府方面,如土地出让时征迁未到位、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未配套等;二是土地使用权人方面,如拿地后,受资金影响、无力继续开发建设、市场不景气、项目暂时搁浅等,此种原因居多。

  目前,滁州市本级园区有4个,经前期摸底,经开区、琅琊区、南谯区共有10宗闲置土地。此外,市本级还有21宗低效利用土地,因没有法律强制规定,是此次处理的难点。据悉,今年底该市将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30%,2015年底处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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