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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进一步减轻煤焦企业负担十条规定

发布部门:吕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29

施行日期:2014-05-01

时效性:已失效

  吕梁市进一步减轻煤焦企业负担十条规定

  根据当前煤炭经济形势,为进一步减轻全市煤焦企业负担,帮助煤焦企业度过难关,保障我市煤焦产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出台煤焦企业减负十条规定:

  一、市煤运公司将市内煤炭统一经销费用由 5 元/吨降为 2 元/吨。

  二、市煤运公司出省煤炭统一经销费用:原煤由 22 元/吨降为 12 元/吨,精煤由 32 元/吨降为 17 元/吨,取消代收取的 0 . 3 元/吨的信息费。

  三、对收取的煤矿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暂借资金总额的一半给缴纳企业,用于解决企业目前流动资金困难的问题。

  四、停止收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10 元/吨)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5 元/吨);降低煤矿企业所缴纳的职工工伤保险标准,按吨煤 1 元标准收取。

  五、出省焦炭运销服务费减半收取,由原 8 元/吨下调至 4 元/吨。

  六、严格规范各级煤炭、安监、煤监部门对企业的各类检查活动;其它部门对企业检查或开展工作实行备案登记制(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县两级政府申报备案)。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企业推销产品、推荐中介机构,介绍服务项目和施工队伍等,鼓励企业优先选用本市范围内的设备及产品。

  八、依法清理各种收费,减少项目,降低标准;严禁各种摊派(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实施)。

  九、鼓励全市煤焦企业转型发展,政府在扶持资金、资源配置、配套设施上给予优惠和倾斜。

  十、加强煤炭销售工作管理力度,积极推进企业与本市及省内、外建立长期战略供需合作关系。

  本规定执行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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