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运城市信贷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04

施行日期:2014-04-04

时效性:已失效

运城市信贷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五大战略重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切实缓解园区企业融资难问题,重点支持我市“5+15”工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园区化发展、集群化招商”步伐,现结合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意见》(运政发〔2013〕49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园区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指市政府在本办法实施时向助保金池中注入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代偿时,如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不够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重点园区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基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重点园区企业池”是指由市、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推荐,风险补偿基金领导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5+15”工业园区优质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重点园区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市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特选定的几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补偿基金来源、使用及方式

第五条 补偿基金的来源是指依据《意见》中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出资2000万元和县(市、区)、开发区各出资300万元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园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助保金的来源是指按照“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实际贷款额度的5%的一次交付的助保金。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依据《意见》精神,建立符合本地园区企业发展的“助保金”制度,并报备市政府金融办。以申请补偿基金。

(二)当助保金贷款未出现风险,企业归还贷款后,所交助保金须退回。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园区企业及中小企业贷款出现贷款逾期无力偿还时,其融资风险承担依次是:1.抵押资产;2.担保企业;3.担保公司;4.助保金。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息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补偿基金,补偿基金的赔付比例为5%。

第三章 补偿基金的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补偿基金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上一年度贷款损失补偿的有关资料。

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运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园区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申请表》;

(二)《运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园区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汇总表》;

(三)园区企业融资合同、贷款报备通知单、园区贷款使用情况及能证明企业无法偿还贷款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偿基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补偿基金的拨付手续,并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经信委负责确定园区主攻产业定位、链条设计、企业名单。

第十条 市人民银行和运城银监分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园区企业贷款造成的损失补偿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金融机构对园区企业贷款的项目报备;受理补偿基金的使用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评审,拟定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领导组对拟定评审结果进行研究并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金融办评审结果,文件下达预算指标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提交的申请相关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实施效果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贷款损失,成立支持园区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人民银行、运城银监分局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补偿基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五条 补偿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基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损失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联系人,及时反映损帐和债权追索情况,追索实现的债权要在1个月内按原补偿比例及时向市财政局返还补偿基金。

第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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