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邯郸市土地流转农民培训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2-16

施行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邯郸市土地流转农民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0〕2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邯政〔2013〕9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做好土地流转农民培训工作,促进土地流转农民就业,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土地流转农民就业培训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三条 土地流转农民,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在保留承包权的基础上,经乡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后,未就业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 土地流转农民参加培训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五条 针对土地流转农民的培训,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采取全日制、半工半读或夜校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培训。

第六条 结合当地产业需求及农民的就业意向,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根据土地流转农民的群体结构及培训意愿开展不同类别的培训。

(一)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土地流转农民子女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行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技工学校学制培训。对土地流转农民的子女初、高中毕业后不能继续升学的,可到技工学校学习,享受技工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毕业后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双证”。

(三)短期技能定向培训。采取“劳务基地+用工企业”的劳务输出培训模式,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土地流转农民在“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掌握基本技能后,输入到用人单位就业。

(四)技能提升联合培训。采取“用工企业+培训机构”技能提升培训模式,由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或行业,支持其利用自身的场地设备组织培训,或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制定培训方案,对已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之内的人员开展联合培训。

(五)创业培训。对土地流转农民有创业意愿的,鼓励参加创业培训,通过创业帮扶项目扶持其创业成功。

第八条 鼓励培训机构联合职业介绍机构根据企业的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前培训或签订劳动合同后半年内职业培训。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九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行市、县两级定点管理制。全市土地流转农民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发文公布。

第十条 市级定点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管理,可申报市级职业培训补贴;县级定点机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管理,可申报县级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已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复核,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注销。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承担土地流转农民培训的定点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三)实训设备齐全,场地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承担的培训专业,应具备1名以上的专职实训教师。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五)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培训资金,将土地流转农民纳入就业、扶贫、阳光工程、星火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根据培训人数及规模安排足额资金,统筹开展土地流转农民培训。

第十四条 本期组织的培训班结束后的6个月内,培训机构将申请培训补贴的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证明、个人出具的就业说明、职业资格证书、免费培训协议、监管记录等)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对土地流转农民培训的资金补贴采取直补劳动者、直补培训机构和培训机构代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定点培训机构与参加培训人员签订协议并垫付培训费,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按照土地流转农民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实行统一的分类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免费培训1次。具体补贴标准为:

(一)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补贴标准最高可达2300元/人。培训期间给予每月150元/人生活费补贴。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补贴5-8元,补贴金额最高可达2200元。

(三)企业开展的岗前培训,最高可达培训补贴标准的50%。

(四)创业培训补贴最高可达1200元。

第十八条 培训补贴资金与就业效果相挂钩。对培训结业后半年内未就业的,按最高可达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原则上每人每年可参加一次培训,但培训的专业不得相同,同时第二次培训必须实现就业后才能享受资金补贴。

第六章 培训监管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人员时应验明其有效证明,并对各类培训对象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开班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邯郸市土地流转农民开班申请表》、《培训人员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在得到同意开班批复后安排培训。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个培训班开展培训工作期间,不定期地进行不少于3次的实地考核,监管其是否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记录作为申请资金补贴的必要材料之一,监管记载事项必须完整、全面、真实,并由监管者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核,并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五条 技能鉴定机构要在收到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技能鉴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到位。

第七章 机制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把土地流转农民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和完善的培训制度,全力推动培训工作开展,促进土地流转农民就业。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统一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培训项目。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土地流转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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