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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若干优惠待遇的规定》中第二条的补充说明

发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4-20

施行日期:1987-04-19

时效性: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经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授权就(八条)中第二条的规定补充说明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免交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仅适用于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于建在开发区以外但享有开发区待遇的企业;这类企业将适用本补充说明第四条的规定。

“建设期”的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工期定额执行。

“免交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是指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综合计收的。

二、87、88年动工兴建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动工”自秦皇岛市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开工日。

三、“投产后两年综合计收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其余部分由秦皇岛市政府补贴”,“投产”是指企业在试运转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转为正式生产之日。

四、在开发区内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优惠待遇时,由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其所建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先进程度,和在秦皇岛市的占地位置在5~20元/平方米人民币范围内酌定。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

秦皇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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