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全省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3〕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5-07

施行日期:2013-05-07

时效性:已失效

为了规范水泥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职业卫生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以促进全省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全省所有水泥生产企业职业卫生达到国家规定和基本要求,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二、组织机构

成立省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文卫平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万国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职安监管处处长

成 员:蒲志红 省安全监管局职安监管处调研员

解海啸 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调研员

文达兵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职安监管处主科科员

孙晓华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职安监管处主科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负责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工作重点和具体内容

(一)工作重点

针对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特点,以原料储存、均化、制备、输送、包装五个生产环节为重点,突出对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一是原料破碎、预均化、配料输送。必须密闭,设置合理的通风防尘系统,岗位粉尘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是生料制备、熟料锻烧及冷却储存。做到全密闭,收尘器安装合理、有效,确保与生产同步正常运行;岗位粉尘、噪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是水泥制备、水泥包装出库。收尘装置完善,岗位粉尘和噪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四是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1号令?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尘口罩及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正确使用。

(二)具体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资金投入。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业卫生技术措施。

(1)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卫生工作“三同时”制度;已建成投产的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第八条和四川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2〕252号)第三条补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2)生产区域布局合理,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3)在生产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卫生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

(5)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告知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等。

(6)新录用、在岗、离岗的劳动者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并将结果存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企业按省有关要求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3、职业病防护工作。

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和运行台账,明确责任人。加强防护设备使用维护,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可靠有效。

4、劳动者个体防护。

根据生产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5、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和标准。

四、实施步骤(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5月)

各地区要对本地区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普查,掌握企业数量、生产规模、主要危害物等基本情况;制定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对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专项治理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13年6月至10月)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督促水泥生产企业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落实专项治理资金,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省安全监管局将根据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组织交叉抽查。

(三)地方监管部门检查阶段(2013年11月至12月)

各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达不到国家规定和标准,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经治理仍达不到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整改期限截止为2013年12月30日。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4年1月至2月)

各级安全监管局对本地区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并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整改落实、停产整顿、依法关闭企业等情况报省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蒲志红,联系电话:028-86632302,邮箱:scajjzac@126.com)。省安全监管局会同四川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开展对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专项督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时、全面地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二)控制源头,严把准入关。各水泥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和设计,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服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深入企业一线,大力宣贯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检查和指导工作,切实将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落到实处。要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断深化对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必须严厉追究,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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