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8-17
施行日期:2012-09-01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纪检监察机关涉刑案件移送和受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及自治区纪委关于涉刑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刑案件,包括纪检监察机关自办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和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自办涉刑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嫌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已有证据能够证实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程序,采取的检查措施及相关文书手续齐全、符合规定。
第四条 移送自办涉刑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移送建议,经有关领导同意,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办理移送手续。
(二)案件调查终结已移送审理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先处理,再办理移送手续。不宜在移送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可先行移送,待司法机关处理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移送自办涉刑案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送达,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移送自办涉刑案件,应当以纪检或监察机关名义制作《案件移送函》和《案件移送通知书》,同时移送有关案件情况报告及装订成卷的涉嫌违法证据材料。移送涉刑案件的相关文书、手续应同时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与司法机关协调自办涉刑案件的移送事项,并负责案件移送后对案件进展情况的跟踪了解,及时向委局领导反馈情况。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负责收集不同阶段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八条 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司法机关做出刑事处罚决定的,交案件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办理结果向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二)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案件检查部门按规定程序立案调查。
1、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2、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立案后撤销案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3、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后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4、案件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市直各部门涉刑案件的移送和受理,按干部管辖权限分级办理,同时报银川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条 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