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沧州市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沧政发[200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8

施行日期:2003-04-18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实施工作。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此项工作的实施。乡(含乡)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包括已依法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合同规定为孕产妇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 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以乡镇卫生院为基础,以市、县级医疗机构为依托,以县(市、区、农场)妇幼保健机构检查、指导、考核为质量依据,做好保健保偿工作。

第四条 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以提供保健服务为基础,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收取一定的保健服务费和保偿费,实行成本核算,做到取之于民,服务于民。

第五条 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要切实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强制手段组织动员群众人保。

第二章 加入保健保偿的对象和保健服务内容

第六条 凡在沧州市各县(市、区、农场)内居住的孕产妇、0?6岁儿童均可加入保健保偿。

第七条 凡参加保健保偿的孕产妇,自怀孕三个月内持全市统一制定的人保证件到所在乡镇卫生院或县(市、区、农场)妇幼保健机构登记建卡,接受孕产期保健指导,享受相应的保健服务项目。

第八条 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孕产妇保健服务:城市产前检查8次,农村产前检查6次(包括早孕检查、建卡)。产后访视3次,并进行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产后42天对产妇进行最后一次健康检查,并收回孕产妇保健手册。

2、0?6岁儿童保健服务:新生儿出生28天内,访视3次,42天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城市儿童1周岁内体检4次,1?2周岁每年体检2次,3?6周岁每年体检1次;农村儿童1周岁内体检3次,1?2周岁每年体检2次,3?6周岁每年体检1次。所有入保儿童2周岁内预防佝偻病投药3次,并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和科学育儿指导。

第三章 医疗保健单位和入保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承担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入保者,应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妇幼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 入保者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健服务费和保偿费,定期接受妇幼保健服务和咨询指导。

第十二条 凡入保者在交纳保健保偿费时,承保单位(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与人保者签订保健保偿合同并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免费凭证,否则人保者有权拒绝交纳保健保偿费。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负责地做好高危妊娠和体弱儿的筛查工作,并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转诊,最大限度地避免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及意外发生。

第十四条 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第四章 保健保偿费的收取、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工作的领导,县(市、区、农场)应建立妇幼保健保偿领导小组,县(市、区、农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卫生、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领导共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保健保偿办公室(设在妇幼保健机构),由卫生局及妇幼保健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保健保偿工作。

第十六条 保健保偿费由县(市、区、农场)保健保偿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医疗保健机构(包括已依法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每季按实际提供服务情况,凭免费证和孕产妇、儿童保健手册到保健保偿办公室兑现劳务支出。

第十七条 县(市、区、农场)妇幼保健保偿办公室可从所收取的服务费中提取10%,主要用于对入保者的补偿和对保健保偿工作进行质量考核、技术培训等。

第十八条 保健保偿费的收取标准由币物价局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核批后执行。各县(市、区、农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孕产妇、儿童入保时可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保健手册》工本费和保偿费。《保健手册》工本费和保偿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单据,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保健保偿费收取方式:孕产妇保健保偿费一胎由县(市、区、农场)妇幼保健机构在婚检时与之签订合同并收取,二胎由乡镇卫生院或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凭准生证或在早孕检查时与之签订合同并收取。儿童保健保偿费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签订合同并收取。

第二十条 县(市、区、农场)保健保偿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保偿工作的领导和财务账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严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确保保健保偿费的合理使用和及时兑现。

第五章 补偿与退保

第二十一条 凡人保者,按保健保偿合同规定主动接受保健服务,在保偿期内发生下列疾病,可向承保单位提出书面补偿申请,承保单位按合同规定予以补偿。

1、凡人保者住院分娩时因产后大出血死亡者,凭分娩医院死亡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由县(市、区、农场)保健保偿办公室一次性补偿600元。

2、住院分娩发生产时子痫者,一次性补偿300元,凭分娩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由县(市、区、农场)保健保偿办公室核实后,给予补偿。

3、3岁以下儿童发生重度佝偻病和重度缺铁性贫血,凭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证明和病历,由县(市、区、农场)保健保偿办公室一次性补偿200元。

第二十二条 凡人保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健保偿办公室不予补偿:

1、因家庭接生导致的孕产妇死亡;

2、意外伤害造成的孕产妇死亡;

3、未按合同规定主动接受保健服务或不执行医嘱发生上述疾病和死亡的。

第二十三条 入保者在参保期间三年以上未生育、迁移或死亡者,可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双方对补偿有争议的,由县(市、区、农场)保健保偿领导小组做出是否补偿的决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在实施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农场)卫生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从事保健保偿服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事故或死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市、区、农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妇幼保健保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工作,将其收入全部退还人保者,并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攻府1993年3月17日批转的《关于加强我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和母子保健保偿工作的联合通知》同时废止。

附:1、沧州市儿童保健保偿收费标准

2、沧州市孕产妇保健保偿收费标准

沧州市儿童保健保偿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保健手册工本费          3

保健保偿费            5

儿童健康体检费(1.5元/次)  16.5(城市共11次)

15(农村共10次)

预防投药(3元/次)       9(共3次)

保健指导费(1元/人次)     1

合计

城市0?6周岁儿童        34.5元

农村0?6岁岁儿童        33元

沧州市孕产妇保健保偿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保健手册工本费        3

保健保偿费         5

产前检查费(2元/次)   16(城市8次)

12(农村6次)

母婴产后访视费(2元/次)   8(城市、农村均4次)

保健指导费(1元/人次)   1

合计

城市孕产妇        33元

农村孕产妇        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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