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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8-24

施行日期:2009-08-24

时效性:已失效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永州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永州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存量住房的合理流通,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建立新的住房流通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等法律、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

第四条 1994年前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60%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衔接为全部产权的,须按照房改政策补足房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条 购买房改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须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回购价=回购当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1+调节因素之和)×(1-住房使用年限×2%)×本套住房建筑面积

第六条 购买房改房满5年的,可上市交易或转让,但须按照交易或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房改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土地收益金按该房屋座落地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5‰由国土部门代收,办理划拨转划拨土地过户审批手续;若购房户要求办理出让审批手续,则按该房屋座落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为标定地价的10%补缴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代收,办理划拨转出让审批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公式为:补交土地出让金(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所在区域建筑平均层数修正系数(见附表)×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缴纳比例(10%)。

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上市交易的房改房,交易双方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后,由房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及变更登记发证手续;上市交易后的房改房再次转让的,按商品房处理并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 房改房的其它交易条件、交易程序,市场管理税费征管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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