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运发〔2012〕68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12-10
施行日期:2012-12-10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第44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2月1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各有关客车生产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