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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丹政发(2008)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14

施行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业经2008年4月1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激励和调动市直部门或单位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上争取引进资金是指各部门或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从省以上部门或单位争取,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种无偿和有偿资金。

第三条 对引进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市政府按引进资金额度给予部门和单位经费补贴。

(一)无偿资金:

1、引进资金1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补贴20‰;

2、引进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以1000万元补贴20‰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整数的不进档)提高补贴标准5个千分点;

3、100万元以下的一事一议。

(二)引入有偿资金的,按《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三)对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最高补贴资金为100万元,多个不相隶属的部门或单位为同一项目争取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划分经费补贴数额。

(四)经费补贴资金来源: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影响较大的项目,所需经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由市主管领导提交市长办公会确定经费补贴数额。

第四条 对在争取和引进资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参照市委制定的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条 对争取和引进资金工作的考核认定:

(一)有争取资金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按当年争取资金超过上年的部分计算经费补贴。市财政局、发改委争取和引进资金经费补贴由市长办公会确定。

(二)其他非经济部门以当年实际争取的资金计算经费补贴。

(三)经费补贴以年度为计算期,按当年争取和引进资金的实际到位数额计算。

(四)补贴资金应用于补充部门和单位公用经费。

(五)下列资金不做为部门或单位争取和引进资金的数额:

1、国家及省规定有专门用途,每年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

2、各种救灾资金;

3、用于部门或单位自身建设的资金;

4、其他不应计入的资金。

(六)争取和引进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等部门认定。

第六条 在向上争取资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争取引进资金的部门或单位申请经费补贴年终需填写《向上争取引进资金补贴申报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同时还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级机关的下拨资金计划书、批件复印件;

(二)资金到位进账单复印件;

(三)资金投入使用凭证复印件;

(四)资金投入所在地的政府证明;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年度经费补贴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直接将应由市本级承担的经费补贴拨给各部门或单位。应由县(市)区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将经费补贴拨给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九条 向上争取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要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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