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1】5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1-06-09
施行日期:2011-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