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关于调整巴楚县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5-14

施行日期:2002-03-01

时效性:已失效

巴楚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巴楚县自来水和污水处理价格的报告》收悉。随着你县城镇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现行供水管网严重老化,管网设施已不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需要,为改造县城供水管网和解决用水矛盾问题,经自治区建设厅和计委立项审批,贷款改造县城供水管网工程。经过我们对你县供排水公司自来水供水成本和污水成本进行调查核算,并依据国家有关自来水供水目录水价政策规定,为增强供水企业还贷能力,兼顾你县自来水企业与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用户的承受能力,经请示行署主管领导同意,决定调整你县自来水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现将有关事宜具体通知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40元。

2、工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1.80元。

3、商业、基建和服务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

4、特殊服务行业包括桑拿、足浴、纯净水用水每立方米审定为3.00元。

5、城市绿化和消防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审定为0.50元。

6、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污水处理经自治区审批立项,由地州物价部门核批建立污水处理费后,排污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立即取消,污水处理费审定为0.40元。

以上价格规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