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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关于调整叶城县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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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24

施行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叶城县物价局:

你局《申请调整叶城县供排水价格的报告》收悉,随着你县城镇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现有供水管网严重老化,管网设施已不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需要,为改造县城供水管网和解决用水矛盾问题,经自治区建设厅和计委立项审批,银行贷款440万元主要用于改造县城供水管网工程。经我局对你县供排水公司自来水供水成本和污水成本进行调查核算,并依据国家有关自来水目录水价政策规定,为增强供水企业还贷能力,兼顾你县自来水企业与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用户的承受能力,经请示行署主管领导同意,决定调整你县自来水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现将有关事宜具体通知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40元。

2、工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1.70元。

3、商业、基建和服务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00元。

4、特殊服务行业包括桑拿、足浴、纯净水用水每立方米审定为3.00元。

5、城市绿化和消防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审定为0.50元。

6、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污水处理经自治区审批立项,由地州物价部门核批建立污水处理费有关规定,将你县自行设立排污处理费:城镇居民生活0.60元、工业、商业、建筑业0.70元、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1.00元三种污水处理项目立即取消,并进行统一规范,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审定为0.50元。

以上价格规定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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