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鄂价能交函(2003)1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14
施行日期:2003-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用电价格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3]114号)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省电力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关于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基本电费电价继续享受国家优惠的请示》(冶色请[2003]5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用电价格明确如下: 我省在实现全省各类用电同网同价后,即原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下发后,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用电的电度电价按我局鄂价能交函[2002]4号文规定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019元执行;基本电价按原国家计委计价管[1997]44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加上2663号文上调的部分执行, 即最大需量为19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为15元/千伏安/月。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