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0】2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0-07-20
施行日期:2000-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