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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及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6-29

施行日期:1999-06-29

时效性:已失效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及办法》的通知
新出联[1999]第14号
1999年6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切实完成清理整顿印刷业的各项任务,并认真做好地方的验收工作。《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及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由各地新闻出版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报。

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清理整顿印刷业的完成情况,安排对各地的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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