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公发[1999]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9-02-04

施行日期:1999-02-04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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