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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治市民政局关于长治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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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6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治市民政局关于长治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长房地发[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按照近期市政府对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决定从2008年1月16日至1月21日对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本次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全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总量、现状、分布情况,摸清保障性住房的真实需求。通过收集信息和结论分析,建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最终实现住房保障对象的实名管理和动态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调查的对象范围限定以下条件。  1、本市主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在一年以上,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同一户口簿家庭;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9600元以下;  3、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4、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和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家庭。  (二)调查内容主要有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和对住房的需求情况。  人均住房面积按三个等级进行统计,分别是:10平方米以下;10-15平方米;15-18平方米。  住房的需求,一是社区居民申请领取租赁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需求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求;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求。三是各工矿企业申报本单位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需求。  (三)调查方式采取公开发放调查表,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自愿填报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或家庭可按调查表公开的样式自行复制填写。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各大口负责本系统内部各单位的调查汇总上报工作;城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调查汇总上报工作;驻市单位直接上报。  各单位在向上级报送调查情况前,就回收表格的内容,进行入户调查、核对工作,也可通过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的方式对填报人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应填写调查汇总表,并签注意见统一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本次调查实行督查制度,各大口和城区政府应抽调业务骨干分工负责,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指导、协调、督促各街道、各社区开展工作,深入了解调查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明确职责。各单位和社区居委是调查工作的“第一线”,要充分发挥基层力量,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表格发放到位、信息统计到位。  确保调查质量。为实现调查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在入户调查中要求申报家庭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证明),工作人员应查验证件原件逐项进行核实。  此通知   附件: 1、长治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调查表            2、长治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调查汇总表            3、长治市城镇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调查表            4、长治市城镇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调查汇总表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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