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锡民族工商业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7)45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7-04-17

施行日期:200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锡民族工商业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7〕4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命名无锡中国民族工商业博物馆的请示》(苏政发〔2006〕9号)收悉。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你省无锡市在建的民族工商业博物馆名称可定为“无锡中国民族工商业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